武水发〔2023〕30号
各区(功能区)行政审批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局机关相关处室、局属相关单位:
现将《工程建设项目涉水“一件事”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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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9月27日
工程建设项目涉水“一件事”实施细则(试行)
为贯彻落实《市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关于印发2023年深入推进高效办成一件事改革优化政务服务重点工作的通知》(武职转发〔2023〕1号)、市职转办《关于印发<2023年亚洲体育博彩平台开展政务服务标准化专项行动加快推进“一件事一次办”工作方案>的通知》(武职转办〔2023〕2号)文件精神和工作要求,进一步创新服务管理模式,推动工程建设项目涉水领域事项集成化办理,实现涉水审批“一件事一次办”“微改革”落实落地,打造高效便捷的政务服务环境,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区级审批权限范围的涉及扰动地表土、取用水资源、河道(湖泊、水库)管理范围建设、拆改排水与污水设施等,需要办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取水许可”“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河道(湖泊、水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等其中两项或多项涉水审批事项的情形。
(一)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适用范围:区级立项(审批、核准、备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征占地面积在0.5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1千立方米以上。
(二)取水许可适用范围:1.工业和城镇生活取用地表水,长江干流日取用水量3万立方米以下,汉江干流日取用水量2万立方米以下,其他河流日取用水量5万立方米以下;2.农业灌溉和生态引水设计取用地表水流量5立方米每秒以下的;3.取用地下水,日取用水量3000立方米以下或者年设计取用水量50万立方米以下,其中取用矿泉水、地热水日取用水量2000立方米以下或者年设计取用水量30万立方米以下的;4.发电取用水,水电厂总装机2.5万千瓦以下的。
(三)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适用范围:工程建设项目在施工期需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
(四)河道(湖泊、水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适用范围:1.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桩基工程和新建上下堤道路;2.除距一级堤防堤脚100m以内的深基坑外,其他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基坑工程;3.通顺河、府澴河、滠水、举水、倒水、汉北河等长、汉江重要一级支流河口段以外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涉河建设项目;4.其他河流名录内行洪(山洪)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涉河建设项目。
(五)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适用范围:工程建设项目确需拆除、改动的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六)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适用范围:工程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3年以上的(含3年),占用者应当负责兴建与被占用的农业灌溉水源工程、灌排工程设施效益相当的替代工程。
二、审批部门及事项
“工程建设项目涉水‘一件事’”涉及的审批部门及审批事项主要包括:
(一)区相关审批部门办理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涉及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业务办理项;
(二)区相关审批部门办理的“取水许可”涉及的“取水许可审批”业务办理项;
(三)区相关审批部门办理的“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涉及的“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核发(施工期排水)”业务办理项;
(四)区相关审批部门办理的“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涉及的“河道(湖泊、水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业务办理项;
(五)区相关审批部门办理的“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事项;
(六)区相关审批部门办理的“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涉及的“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业务办理项。
三、办理模式
区行政审批部门应会同其他相关审批部门、业务部门,建立“工程建设项目涉水‘一件事’”联办机制,对“工程建设项目涉水‘一件事’”实行“一次告知、一套材料、一窗受理、统一评审、联合踏勘、并联审批、一次办结”的审批模式,从受理到办结时间不超过5个工作日。
四、办理流程
(一)前期咨询
1.咨询。建设单位作为申报主体,可通过区政务服务中心“一件事一次办”综合窗口获取“工程建设项目涉水‘一件事’”办事指南(一次性告知书)(附件1),申请人可通过电话或现场进行业务咨询。
2.告知。对现场咨询的申请人,区“一件事一次办”综合窗口应按照一次性告知的要求,将申请材料、办理流程、注意事项等相关内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指导申请人填写《“工程建设项目涉水‘一件事’”申请表》(附件2),告知申请人需要准备的申请材料。
推行“工程建设项目涉水‘一件事’”综合技术评价的区,应当详细告知申请人综合评价报告的具体编写要求(附件3),便于各审批部门做好跟踪对接,提前上门服务。涉水综合评价报告的内容及深度应符合各事项法律法规的要求和有关规范标准。对于专篇内容过于复杂的项目,可将专篇单独分册装订报送。
3.联动。当申请人直接向各业务部门咨询单个审批事项时,如符合“一件事一次办”条件,各业务部门应告知申请人“工程建设项目涉水‘一件事’”办事政策,并将相关情况第一时间反馈给区“一件事一次办”综合窗口。按照“谁审查、谁指导”的原则,相关审批部门要分别跟踪指导申请人形成关键资料报批稿。
(二)业务申报及受理(1个工作日)
1.申报。申请人勾选确定“工程建设项目涉水‘一件事’”具体业务办理事项,按照办事指南(一次性告知书)要求准备《“工程建设项目涉水‘一件事’”申请表》、报告书或综合评价报告书等相关申请材料(申请表模板可通过窗口获取)。申请人一次性准备齐全申请材料后,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一件事一次办”模块或者区“一件事一次办”综合窗口递交。
2.受理。对申请人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提出申请,且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区“一件事一次办”综合窗口应及时确认收件,出具《受理承诺单》;对申请人现场提出申请,且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区“一件事一次办”综合窗口应当场收件,出具《受理承诺单》,并录入“工程建设项目涉水‘一件事’”一件事一次办审批系统。如遇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区“一件事一次办”综合窗口应立即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材料清单。
3.分发。区“一件事一次办”综合窗口应及时通过分发平台,将申报材料精准推送至相关审批部门,或通过线下流转至相关审批部门。
(三)特殊环节(不计入承诺办理时限)
1.统一评审。申请人勾选的具体业务办理事项如涉及技术评审环节,由各区结合工作实际确定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开展专家评审会,将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编制机构编写的技术方案(报告)进行统一上会论证,各项方案(报告)分类评审、意见统一反馈,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编制机构统一修改。有条件的区可指导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编制机构以建设项目法人为单位,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涉水‘一件事’”综合评价报告书》的模式编制一份综合评价报告,组织开展综合评审会,实行“一个评审班底、一次评审会议、一份评审结论”。
2.联合踏勘。各区牵头部门组织相关审批部门、业务部门等人员进行联合现场踏勘,对“工程建设项目涉水‘一件事’”现场情况进行实地核查,各审批部门和业务部门应将现场踏勘意见一次性反馈并形成《联合勘验意见表》(附件4)。
(四)审核批准(3个工作日)
区行政审批部门综合专家评审意见、联合踏勘意见以及其他审批部门审批意见后,统一出具《准予许可决定书》(或《不予许可决定书》),交至区“一件事一次办”综合窗口。
(五)办结送达(1个工作日)
区“一件事一次办”综合窗口收集到办理结果后,通知申请人到综合窗口领取审批结果,或根据申请人意愿,采取快递物流方式直接免费寄送给申请人。区“一件事一次办”综合窗口工作人员将领取结果涉及的送达回执或快递单等相关材料,在相关事项办结后1个工作日内移交给相对应的部门存档。
五、工作机制
(一)一张表单减材料。按照“能减则减”和信息共享原则,将“工程建设项目涉水‘一件事’”涉及的多个审批事项办事指南整合优化为“一件事一次办”办事指南、多张申请表单整合优化为“一张表单”,实现“一次告知、一表申请”。
(二)一个窗口收发件。依托区政务服务中心“一件事一次办”综合窗口及市“一件事一次办”受理系统,为“工程建设项目涉水‘一件事’”申请人提供统一收发件服务,实现“一窗办理”。区“一件事一次办”综合窗口负责统筹协调各相关部门及时办理相关业务,协调处理协同办件中出现的有关情况。
(三)一套机制快流转。充分运用微信、QQ等即时通讯工具,组建“工程建设项目涉水‘一件事’”审批工作专班,畅通跨部门、跨层级的沟通联系渠道,形成整体联动的工作机制,实现一次勘查、同步审批。
(四)一个平台强监管。依托审管一体化平台实现审批信息和办理结果在审批部门和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推送和数据共享。区审批部门作出审批决定后及时将审批信息和办理结果推送区业务部门,协助区业务部门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等监管要求认真做好各审批事项的批后监管。
六、实施日期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试行期间,满足“工程建设项目涉水‘一件事’”办理条件的,申请人自愿按本细则申请并联审批。此前各部门已受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变更原行政审批事项的,仍按原方式执行。
附件:
附件3:“工程建设项目涉水‘一件事’综合评价报告书”编制参考提纲.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