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事项名称 | 执法依据 | 检查 对象 | 检查 内容 | 检查 方式 | 检查 标准 | 检查频次 |
1 | 对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的工程设施的行政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本行政区域内水工程,特别是水坝和堤防的安全,限期消除险情。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 | 涉及开展占湖建设项目的企业 | 工程占用湖泊行政许可决定中相关要求和补偿措施的落实情况。 | 现场检查、查验证照、查阅资料等 | 工程占用湖泊和补偿措施落实情况与下达的许可证决定书情况一致; | 每季度 |
2 | 对供水设施维护管理单位节约用水工作的行政检查 | 【市级地方性法规】《亚洲体育博彩平台城市节约用水条例》(亚洲体育博彩平台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三十条:“供水设施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供水设施设备的检查维护管理,防止漏损,对老化的供水管网,应有计划实施更新改造;发现供水设施设备漏水或者接到漏水报告后,应当在两小时内到达现场,及时修复。节水监管机构应当加强对供水设施维护管理单位节约用水工作的监督检查。 | 非居民用水户 | 1.用水计划和用水定额执行情况,是否存在超定额(计划)用水情况。2.供水节水设施和设备是否维护管理到位。3.新、改、扩建项目是否落实节水“三同时”相关要求。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查阅资料、在线监管等 | 1.用水户应当严格执行节水监管部门下达的年度用水计划,用水定额复核国家、省、市相关定额标准;2.用水户内部用水和节水设施设备应当做好日常维护,制定相关节水工作制度,建立用水记录台账,内部用水计量设施的安装和维护符合《用水单位水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 24789)相关要求,每三年开展一次水平衡测试,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水器具;3.新、改、扩建项目的节水设施应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 每年一次 |
3 | 对地下水节约、保护、利用活动的行政检查 | 【行政法规】《地下水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8号)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加强监督管理,完善协作配合机制。 | 地下水取用水户 | 对地下水取用水户是否按照取水许可要求进行取水的检查 | 现场检查、查阅资料 | 1.是否依法办理取水许可;2.是否按照取水计划取水;3.是否安装取水计量设施 | 每年一次 |
4 | 对湖泊保护、利用、管理的行政检查 | 【省级地方性法规】《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湖泊保护工作,具体履行以下职责:(五)涉湖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与监督; | 涉及开展占湖建设项目的企业 | 工程占用湖泊行政许可决定中相关要求和补偿措施的落实情况。 | 现场检查、查验证照、查阅资料等 | 工程占用湖泊和补偿措施落实情况与下达的许可证决定书情况一致。 | 每季度 |
5 | 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的行政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9号)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 生产建设单位 | 1.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情况;2、水土保持措施落实情况;3、水土保持监测、监理情况;4、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情况。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1.开工前取得水土保持方案批复,开展水土保持监测、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2.按照批复水土保持方案落实水土保持措施。 | 每年一次 |
6 | 对水土保持情况的监督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9号)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土保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流域管理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可以行使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职权。 | 生产建设单位 | 1.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情况;2.水土保持措施落实情况;3.水土保持监测、监理情况;4.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情况。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1.开工前取得水土保持方案批复,开展水土保持监测、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2.按照批复水土保持方案落实水土保持措施。 | 每年一次 |
7 | 对违反水土保持法律、法规行为的行政检查 | 【地方性法规】《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 生产建设单位或个人 | 1.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情况;2.水土保持措施落实情况;3.水土保持监测、监理情况;4.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情况。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1.开工前取得水土保持方案批复,开展水土保持监测、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2.按照批复水土保持方案落实水土保持措施。 | 每年一次 |
8 | 对供水单位执行国家供水水质标准和技术规范、公开水质自检信息等情况的行政检查 | 【市级地方性法规】《亚洲体育博彩平台供水条例》(亚洲体育博彩平台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五条第一款: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水、用水管理和监督工作。 | 供水企业 | 供水单位执行国家供水水质标准和技术规范、公开水质自检信息等情况。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查阅资料、抽样检查等。 | 1.供水水质、水压应符合国家规定标准;2.按照国家要求公开水质自检信息。 | 每年二次 |
9 | 对二次供水设施的水质、水压以及管理维护等情况的行政检查 | 【省级地方性法规】《湖北省城镇供水条例》(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制定二次供水的具体管理办法。 |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 | 二次供水设施的水质、水压以及管理维护等情况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等 | 1.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设施维护、清洗消毒、水质检测、持证上岗、档案管理、应急和治安防范等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2.二次供水水质、水压符合国家标准;3.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管理工作应符合相关规定。 | 每年二次 |
10 | 对城镇供水水质的行政检查 | 【部门规章】《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6) 第四条第三款: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水质监督管理工作。 | 供水企业 | 城镇供水的出厂水、管网水、末梢水水质情况。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查阅资料、抽样检查等。 | 1.城镇供水的出厂水、管网水、末梢水水质应符合国家标准要求;2.供水企业水质监测、监测记录以及水质检测报告等台账资料应满足国家相关标准要求。 | 每年二次 |
11 | 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保护情况的行政检查 | 【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1号)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及结果向社会公开。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现场进行检查、监测(二)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三)要求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 市管城镇污水处理厂 | 1.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营情况。2.城镇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质检测情况。3.城镇污水处理厂报送污水处理水质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生产运营成本等信息情况。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查阅资料等 | 1.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无擅自停运或者部分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或者其他无法安全运行等情形。2.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测进出水水质;出水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3.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按要求报送污水处理水质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生产运营成本等信息。4.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日常维护运营工作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维护运营合同。 | 每年一次 |
12 | 对水务建设工程质量和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行政检查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十三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 在建水务工地 | 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检查。 | 现场检查、查阅资料 | 根据工程的类别,以及相对应的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进行检查。 | 随机开展检查,无法固定检查频率。 |
13 | 对用水活动的行政检查 | 【行政法规】《节约用水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6号)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用水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现场开展检查,调查了解有关情况;(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节水有关问题作出说明;(三)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资料,进行查阅或者复制;(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 非居民用水户 | 1.用水计划和用水定额执行情况,是否存在超定额(计划)用水情况。2.供水节水设施和设备是否维护管理到位。3.新、改、扩建项目是否落实节水“三同时”相关要求。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查阅资料、在线监管等 | 1.用水户应当严格执行节水监管部门下达的年度用水计划,用水定额复核国家、省、市相关定额标准;2.用水户内部用水和节水设施设备应当做好日常维护,制定相关节水工作制度,建立用水记录台账,内部用水计量设施的安装和维护符合《用水单位水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 24789)相关要求,每三年开展一次水平衡测试,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水器具;3.新、改、扩建项目的节水设施应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 每年一次 |
14 | 对从事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等活动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市管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其合作的污泥处置企业 | 1.污泥处理处置联单,生产辅料采购情况、污泥最终产物去向等情况。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查阅资料等 | 1.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及其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录。2.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符合国家有关标准。3.无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等情形。 | 每年一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