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则》分总则、事前监测预警与预警响应措施、事中应急处置、事后恢复、支持保障,共5章27条。
(一)对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发布和传播有哪些规定?气象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信号。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接到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信号后,要通过互联网、手机短信、高音喇叭、显示屏、广播等及时向社会公众传播;学校、医院、商场、机场、车站、港口、码头、集市、体育场馆、旅游景区(点)等人员密集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收到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信号后,要及时向受影响的公众传播;广播电视、网络媒体、通信运营商等媒介要及时主动向社会公众广泛传播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信号;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要采取有针对性的发布和传播方式。
(二)灾害性天气预警期间需要采取哪些响应措施?灾害性天气蓝色及以上等级预警期间,有关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及时传播预警信号,发布安全风险提示,加强值班备勤,有针对性地开展防灾巡查排险工作等。安全风险提示要逐级传达到居民和一线作业人员,并逐级反馈落实情况。大风、雷电等黄色及以上等级预警期间,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园林和林业、住房保障房管等部门要及时督促施工单位停止塔吊、脚手架、玻璃幕墙清洗等高空户外危险作业,将危险地带和简易工棚滞留人员以及危房居民及时撤离至安全区域。灾害性天气橙色及以上等级预警期间,有关区人民政府和部门要督促处于危险地带的单位停产、停工、停业、停课、停运,采取专门措施保护已到校学生、幼儿和上班人员的安全,提醒社会公众减少不必要的户外活动。灾害性天气红色预警期间,有关区人民政府和部门要督促各单位在必要时全面停产、停工、停业、停课、停运。
(三)灾害性天气造成自然灾害或者生产安全事故时,基层单位和一线人员怎样开展先期处置?灾害性天气造成或者可能造成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时,受灾单位要立即组织力量疏散、撤离、安置现场受到威胁的人员,并及时营救受害人员;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在处置的同时要第一时间向属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报告。遇突发严重危及行车安全的情况,城市轨道交通等公共交通运输工具驾驶员、车站行车人员可以先行采取紧急安全防护措施(含停止运行、疏散乘客等),再按照规定报告。灾害、事故发生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委会要及时组织受灾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维护现场秩序。区级行业主管部门和区应急管理、公安、消防、卫生健康等部门要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开展事故处置、秩序维护、人员搜救、伤员救治、交通管制等工作。
(四)灾害性天气造成自然灾害或者生产安全事故时,市区政府及其部门怎样开展应急处置?灾害性天气造成或者可能造成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时,属地区人民政府要迅速启动应急响应,成立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现场应急处置工作。超出区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时,区人民政府要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出支援请求。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及时给予指导支持,或者直接组织处置。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市、区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下,根据职责分工牵头承担相关类别灾害、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多种灾害、事故需要同时处置时,由各有关部门分别牵头负责,或者由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指定牵头部门处置。应急处置期间,要及时做好伤病人员救治、排渍排涝、道路清障、倒伏树木清理、公共交通运输保障、道路交通疏导、水电气供应、公共卫生防疫、气象服务和通信保障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