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市水务集团: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供水行政执法检查工作,维护城市供水用水秩序,保障城市供水安全,根据《城市供水条例》《湖北省城镇供水条例》《亚洲体育博彩平台供水条例》等相关法规,市水务执法总队制定《亚洲体育博彩平台供水行政执法检查工作制度(试行)》,经商请市局供用水管理处审定,并报局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亚洲体育博彩平台执法总队
2023年7月10日
亚洲体育博彩平台供水行政执法检查工作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供水行政执法检查工作,维护城市供水用水秩序,保障城市供水安全,根据国家、省、市供水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区(含开发区、管委会,下同)供水行政执法检查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供水行政执法检查是指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预定的方案和检查目的,开展的定期和不定期的执法检查以及相关的现场处置活动。
第四条 供水行政执法检查必须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
第五条 市水务局供用水管理处负责统筹全市供水行政执法检查工作。
市水务执法总队负责落实对各区供水行政执法检查的具体指导、监督和考核工作,组织、协调、指导重大、复杂或者跨区供水案件的办理,并承担市级供水行政执法检查有关事项。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承担辖区范围内供水行政执法检查、案件办理等工作,并指导辖区街道供水执法工作开展和供水案件办理。
供水单位应当加强城镇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巡查和维护管理,及时发现、制止供水违法行为,并向有关部门报告突发事件。
第六条 供水行政执法检查事项范围包括供水单位行政执法检查和供水设施保护执法检查等方面。
市水务执法总队负责对市级供水单位有关供水水质、水压、清洗、消毒、设施维护等供水服务行为、严重危害公共供水设施供水安全的行为进行执法检查。
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洪山、青山区等中心城区以及东湖风景区管委会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危害公共供水设施供水安全的行为、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和维护管理的行为进行执法检查。
黄陂、新洲、江夏、蔡甸、东西湖、经开(汉南)、东湖高新等新城区、开发区(管委会)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区级供水单位有关供水水质、水压、清洗、消毒、设施维护等供水服务行为、危害公共供水设施供水安全的行为以及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和维护管理的行为进行执法检查。
第七条 供水行政执法检查可分为日常检查、重点检查和专项检查。
日常检查,指按照执法检查权力清单,定期开展的例行检查。
重点检查,指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对供水企业以及供水违法行为多发地段和风险区域进行的针对性检查。
专项检查,指按照上级要求或本辖区实际,单独或联合组织的专项执法检查活动。
第八条 对供水单位供水服务情况的执法检查,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执法检查情况应当形成书面报告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九条 各区对辖区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和维护管理行为的执法检查,每年至少开展2次重点检查或专项检查,对市民反映强烈的二次供水问题,应及时报区人民政府,并依法妥善处置。执法检查和处置情况应当形成书面报告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条 新城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辖区供水单位的监督管理,每年对辖区供水单位组织开展不少于2次重点检查或者专项检查。
第十一条 完善对危害供水设施供水安全行为巡查处置的政企联动机制。健全以供水单位开展日常巡查为主,水行政主管部门重点检查、专项检查为支撑的供水设施保护维护巡查和执法检查无缝衔接机制。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派员参与供水单位日常巡查,实时指导并支持供水单位巡查维权活动。
供水单位开展日常巡查时对发现的危害供水设施供水安全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移交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置。有关移交标准、移交文书另行制订。
第十二条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联合辖区街道每年开展1至2次重点检查或专项检查,指导街道办理供水执法典型案件。联合检查和案件办理情况应当形成书面报告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辖区供水行政执法检查年度工作方案,工作方案应当包括检查责任区域、责任人员、线路、内容、时段、频率等。年度检查工作方案报市水务执法总队备案。
供水行政执法检查一般不少于2人,检查时应携带相关证件、调查取证工具和必要的法律文书等。检查中,应当对沿途情况进行照相或摄像,相关影视资料留存备查。检查时应加强供水法规宣传,做到检查与宣传相结合。
供水行政执法检查应当做好记录。记录应当包括检查时间、人员、地点、现场情况、发现问题、处理意见及处理结果等基本内容。
第十四条 执法人员对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予以处理:
对正在发生的违法行为,应立即予以制止并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及时进行调查取证,防止证据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
对正在发生和已经发生的违法行为,如违法事实清楚,情节轻微,依法可按简易程序处理的,按简易程序当场作出处理;对不适合用简易程序处理的,按普通程序处理;对情况紧急,案情重大的,应立即报告。
第十五条 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于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向市水务执法总队报送供水行政执法检查及案件办理情况。
第十六条 市水务执法总队对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落实供水行政执法检查工作情况进行年中、年度检查,通报检查情况,并将检查结果纳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年度绩效考核评分体系。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市水务执法总队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