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根据《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第21号令),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我局印发了《亚洲体育博彩平台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武水规〔2021〕1号)。2022年12月,住建部对《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第56号令)进行了修订,2023年2月1日起施行,明确了排水户分级分类管理等新要求。我局据此对《亚洲体育博彩平台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各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请以信函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反馈至联系人(电子文档请同时发至联系人邮箱),并留下联系方式,以便后续回访。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3年5月14日。
附件:亚洲体育博彩平台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联系人:亚洲体育博彩平台 吴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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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5月4日
亚洲体育博彩平台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制度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的许可和管理,保障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防治水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城镇排水和污水处理条例》《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城镇污水,是指在生活和生产过程中受污染排入城镇排水管网的水。
本办法所称的排水管网,是指承担城镇污水、雨水和合流水收集、输送的公共管涵,包括管道、箱涵、盖板沟及检测(查)井、接户井、污水泵站等附属设施。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申请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以下称排水许可),以及对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排水许可工作的指导监督。
市水务执法总队负责统筹指导各区的排水户分类分级管理。
各区(含功能区,下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排水许可的技术审核和批后监管,并负责对排水户的排放口设置、连接管、预处理设施、水质和水量监测等设施建设和运行的指导监督。
各区行政审批部门负责辖区内排水许可的申请受理、现场勘查、审查决定,并负责向提出申请的排水户反馈许可决定,对于准予许可的制发排水许可证。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街道赋权和街道河湖长工作职责,建立排水许可执法监管工作制度和机制,负责辖区范围内排水户日常排水执法巡查,对存在违法排水行为的,按照街道赋权职责范围依法实施处罚;对于不属于街道赋权职责范围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置。辖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实施街道赋权事项给予指导培训。
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卫生健康、市场监督、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等部门依照职责,做好排水许可相关工作。
第五条 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未取得排水许可证,排水户不得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
城镇居民排放生活污水不需要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位于居民小区内属许可范围的排水户需要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
在雨水、污水分流排放的地区,不得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
工程建设疏干排水应当优先利用和补给水体。
第六条 排水户实行分类管理。按照排水类型,排水户主要分为以下十二类:
(一)工业类,是指从事工业生产及加工等经营性活动的排水户;
(二)建筑类,是指涉及施工排水的建筑工地排水户;
(三)餐饮类,是指从事各类型餐饮经营性活动的排水户;
(四)医疗类,是指综合医院、专科医院、诊所、卫生院、疗养院、体检中心等从事医疗行业的排水户;
(五)机关事业单位类(含学校、部队),是指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各级学校(含民办学校)、部队等排水户;
(六)汽修机洗类,是指从事机动车维护修理及洗车等经营性活动的排水户;
(七)洗涤类,是指从事洗涤餐具衣物、桑拿、洗浴等经营性活动的排水户;
(八)垃圾收集处理类,是指从事垃圾收集、分类、处理、回收等活动的排水户;
(九)农贸市场类,是指从事农副产品、水产品交易活动的排水户;
(十)畜禽养殖类,是指从事各类畜禽养殖经营性活动的排水户;
(十一)综合商业类,是指从事办公、商业、零售、餐饮、娱乐等多种经营性活动的排水户;
(十二)居民类,是指小区、公寓、宿舍等排水户。
第七条 排水户排放污水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建设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进行预处理,达到《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 -2015)以及相关行业标准后方可排入排水管网:
(一)工业类排水户生产中含重金属、强酸、强碱、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放射性物质、生物制品或者其他难以生化降解物质的污水,应按国家及相关行业标准建设专门的污水处理设施;
(二)餐饮、汽修类排水户生产经营中含食用油、汽油、柴油、机油等食用油脂和工业用油的,应当按照国家及相关行业标准设置隔油装置;
(三)建设项目施工、洗车经营活动产生的污水,应当安装沉砂设施;
(四)医疗类排水户医疗活动中产生的污水,应当按照国家及相关行业标准安装消毒及专门的污水处理设施;
(五)农贸市场、屠宰场经营活动产生的污水,应当按照国家及相关标准在污水检测井之前设置格栅井、沉淀池;
(六)垃圾收集处理类排水户运营活动产生的污水,应当按照国家及相关行业标准设置积污坑、沉淀池,垃圾处理填埋场还应建设专门的污水处理设施。
(七)从事洗涤、美容美发经营活动产生的污水,应当按照国家及相关行业标准配置相应的滤渣、毛发收集等预处理设施。
(八)其他水质不符合《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规定的污水。
第八条 按照排水户接管情况,排水户分为一级排水户和二级排水户。直接接管公共排水设施的排水户属于一级排水户,通过接管一级排水户自建排水管网将污水间接排入公共排水设施的属于二级排水户。
第九条一级排水户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有关规定在接驳井前配套建设排水设施,实行雨污分流;
(二)排放水质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 -2015)等标准规范要求。相关行业排放标准另有强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就建设项目排水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和相关标准提出意见,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排水设计方案完成排水设施建设。排水设施建成后,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公共排水设施维护管理单位组织现场核查;
(四)已建项目红线范围内排水设施(含连接接驳井的出户管)存在雨污错混接情形的,由排水户自行按照相关技术要求进行雨污分流改造。公共排水设施维护管理单位负责现场技术指导;
(五)负责红线范围内雨水、污水管及连接公共排水接驳井的出户管等自建排水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建立管理台账;定期清疏,保障设施正常运行。清疏产生的通沟污泥不得进入城镇排水设施;
(六)建筑物空调冷凝水、游泳池放空排水、景观水体出水、工业生产产生的冷却水(不含污染物)达标排放至雨水管网。
二级排水户内部排水设施应当实行雨污分流。排放水质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等标准规范要求。相关行业排放标准另有强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级排水户应当配合一级排水户开展红线范围内排水设施的管理工作。
第十条 排水户应当向排水行为发生地的区行政审批部门申领排水许可证。
集中管理的建筑或者单位内有多个排水户的,可由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统一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并由领证单位对排水户的排水行为负责。
因施工作业需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入污水的,由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
第十一条 排水户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应当如实提交下列材料:
(一)排水许可申请表;
(二)排水户内部排水管网、专用检测井、雨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及说明等材料;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污水预处理设施的采购、建造等有关材料;
(四)排水隐蔽工程竣工报告,或者排水户承诺排水隐蔽工程合格且不存在雨水污水管网混接错接、雨水污水混排的书面承诺书;
(五)排水水质符合相关标准的检测报告或者排水水质符合相关标准的书面承诺书;
(六)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应当提供已安装的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 区行政审批部门对提交资料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要求的排水许可申请,可以通过补充材料达到受理标准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申请人补正后的资料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要求的应当受理;不能通过补充材料达到受理标准或经补正的资料仍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要求的应当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将申请资料退回申请人。
区行政审批部门对提交资料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要求的排水许可申请应当受理。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区行政审批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技术审核,对重点排水户进行现场核查,对其他排水户采取抽查方式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三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由区行政审批部门核发排水许可证:
(一)污水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要求;
(二)排放污水的水质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有关排放标准;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相应的预处理设施;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排放口设置便于采样和水量计量的专用检测井和计量设备;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已安装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施工作业需排水的,建设单位应当修建预处理设施,且排水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标准。
第十四条 区行政审批部门根据技术审核、现场勘查情况进行许可审查,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应当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并向申请人制发排水许可证;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应当作出不予许可决定,退回申请资料。
区行政审批部门根据水行政主管部门技术审查意见,规范完整填写排水许可证,载明排水户类型、排放污水的种类、主要水污染物、水质标准、最高水量、排放口数量和位置等许可内容。
排水许可证由区行政审批部门按照规定的方式和要求送达申请人;许可办理结果在区政务网站公示。
区行政审批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排水许可不得收费。
第十五条 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因施工需要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水的,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根据排水状况确定,但不得超过施工期限。
排水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排放污水的,排水户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区行政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区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准予延续的,有效期延续5年。
排水户在排水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按照许可内容排放污水的,且未发生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的,有效期届满30日前,排水户可提出延期申请,经原许可机关同意,不再进行审查,排水许可证有效期延期5年。
第十六条 排水许可证不得出租、出借、转让。
在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内,排水口数量和位置、排水量、主要污染物项目或者浓度等排水许可内容变更的,排水户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
排水户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项变更的,排水户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
第十七条 区行政审批部门对准予许可的排水户,应当在作出准予决定后20个工作日内,将许可材料按户整理归档,并复制后随准予许可决定书和排水许可证副本一并移送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不予许可的排水户,应当在作出不予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将不予许可决定书副本移送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排水户按照排水行为影响城镇排水设施安全运行的程度,划分为重点一类排水户、重点二类排水户和一般排水户:
(一)列入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为重点一类排水户。
(二)符合下列条件排水户为重点二类排水户:
1.排放生产废水的工业类排水户;
2.大、中型餐饮类排水户(建筑面积超过300平方米且月用水量150m³以上);
3.涉及拆除改动公共排水设施的建筑类排水户;
4.综合医院及专科医院医疗类排水户;
5.垃圾收集处理类排水户(含餐厨垃圾);
6.集中管理且统一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的综合商业类排水户
(三)其余各类排水户为一般排水户。
重点排水户名单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按年度予以更新。
第十九条重点一类排水户,应当依法安装并保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与生态环境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重点排水户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对污水预处理设施、内部排水管网、与市政管网的连接管、专用检测井运行维护情况、发生异常的原因和采取的措施等进行记录,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
第二十条 排水户应当按照排水许可证确定的排水类别、总量、时限、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排放的主要污染物项目和浓度等要求排放污水。
排水户排水专用检测井和预处理设施的设置应当便于清疏、维护。
排水户应当负责自建排水设施(含预处理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保证自建排水设施正常运行。
第二十一条 排水户不得有下列危及城镇排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腐蚀性废液和废渣;
(二)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有害气体和烹饪油烟;
(三)堵塞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向城镇排水设施内排放、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油脂、污泥等易堵塞物;
(四)擅自拆卸、移动、穿凿和接入城镇排水设施;
(五)擅自向城镇排水设施加压排放污水;
(六)其他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排水户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应当立即停止排放,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并及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准予许可的排水户,应按照“互联网+监管”要求加强批后监管。
排水许可监督检查采取重点排水户全覆盖,一般排水户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排水户排放污水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现场开展检查、监测;
(二)要求被监督检查的排水户出示排水许可证;
(三)查阅、复制台账等有关材料;
(四)要求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做出说明;
(五)依法采取禁止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等措施,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二十四条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排水许可监督检查工作计划,确定监督检查的重点和频次,定期对各类已许可排水户排水行为进行监督检查,重点一类排水户每年不少于2次,重点二类排水户每年不少于1次,一般排水户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对于初次许可的排水户,应当在许可之日起1年内,完成首次许可后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以接收的排水许可材料为基础,按户建立排水户档案,实行信息化管理。
区行政审批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家和省、市相关工作要求,逐步推行一网通办和电子证照,建立排水许可二维码,收录排水许可内容、记录批后监管等工作信息。鼓励排水户推进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电子档案与传统载体档案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六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排水户的基本信息、排水许可内容等信息载入城市排水信息系统。涉及排水户的排水许可内容、行政处罚、不良信用记录等信息,应当依法向社会公示。
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排水户的信用情况,建立排水户失信名单,依法采取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措施。
第二十七条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委托的专门机构,可以开展排水许可审查、档案管理、监督指导排水户排水行为等工作,并协助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对排水许可实施监督管理。
行政审批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承担排水许可相关工作的专门机构、技术服务单位的工作人员,对知悉的许可、检查对象的技术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区有关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排水许可:
(一)区行政审批部门或水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排水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排水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排水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排水许可决定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排水许可的其他情形。
排水户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排水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知行政审批部门依法办理排水许可的注销手续:
(一)排水户依法终止的;
(二)排水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排水许可证被吊销的;
(三)排水许可证有效期满且未延续许可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排水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排水户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和《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三十一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亚洲体育博彩平台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