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洲体育博彩平台中心城区城镇生活污水分散处理设施运行补贴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城镇生活污水处理事业发展,全面防治水污染,进一步提升水环境质量,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青山(化工)、洪山区以及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等9个中心城区范围内城镇生活污水分散处理设施运行补贴(以下简称运行补贴)申报与管理工作。
本规定所称城镇生活污水分散处理设施是指在我市上述中心城区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收集管网服务范围尚未覆盖或不完善地区,在确有必要的情况下,由单位、个人自行建设运行或区级政府委托建设运行的日处理能力超过300吨(含)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由市政府委托建设的城镇生活污水分散处理设施,其运行费用纳入污水处理费专项预算,不再享受补贴。
第三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运行补贴费用的综合协调工作,并具体负责运行补贴费用申请受理与审核、年度预算编制、分散处理设施运行监督指导等工作。
市财政部门负责将运行补贴费用纳入预算保障。
市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城镇生活污水分散处理设施达标排放的全面监督管理,并具体负责市级城镇生活污水分散处理设施达标排放监测。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城镇生活污水分散处理设施运行监管、处理水量核查、运行补贴费用申请上报等工作。
区环境保护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城镇生活污水分散处理设施达标排放的监测与管理。
第四条 自建分散设施的单位、个人或接受政府委托的城镇生活污水分散处理设施运营单位(以下统称运营户)应当规范生活污水分散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生活污水分散处理设施的设备管理、工艺管理和水质、水量管理,保证生活污水分散处理设施安全正常运行,确保出水水质符合国家标准。
第五条 各运营户应当严格落实污泥处置“四联单”制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处理处置污泥。
第六条对于永久性城镇生活污水分散处理设施或虽非永久性但处理规模达到1000吨/日的城镇生活污水分散处理设施应当在出水口安装水量计量和实时水质监测设备,并确保设备运行正常,监测数据应至少保存三年。
其他分散设施处理水量按运行工况核算,运营户应每月对出水水质进行2次人工取样检测。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采用不定期抽检方式进行监测,抽检频次每季度不少于3次。
第七条 自建分散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只有正常缴纳污水处理费且运行水质达标,才可向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运行补贴费用。申请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补贴申请表(包括处理水量、出水水质、设施运行天数和状况、污泥处理处置情况等)
(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补贴申请表中出具的出水水质监测达标确认意见
(三)最近一次出水水量计量设备校验报告(无计量设备的提供运行工况证明和电费单据)
(四)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仅限新投运设施第一次申请补贴时提供)
第八条 运行补贴的资金来源为污水处理费,补贴手续每半年办理1次,时间为当年的5月和11月。主要办理程序为:
(一)自建分散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分别于每年5月5日和11月5日前向设施所在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前半年(上年11月至4月、5月至10月)运行补贴申请材料(具体参见第七条);
(二)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补贴表后,对申请补贴表中出水水量进行核实,出具水量认定和设施运行情况核查意见,汇总本辖区所有运营单位上报的补贴申请表形成补贴申请材料,分别于每年5月15日和11月15日前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三)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补贴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核定分散设施运行补贴额度,分别于每年5月31日和11月30日前提出补贴审核意见。
(四)审核完成后,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将补贴拨付给区财政主管部门,区财政主管部门依据申请拨付补贴。
第九条 对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定出水水质不达标的水量不予补贴。
对于采用人工监测出水水质的,有一次抽检水质不达标,本月所有处理水量不予补贴。一个季度内两次人工抽检水质不达标,本季度所有处理水量不予补贴。
对于出水水质不达标的运营户,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置。
第十条 对于区政府出资建设并委托第三方运行,用于解决市政排口污水直排问题的分散处理设施运行补贴,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申请程序及水质水量认定依照上述第七至九条规定执行。补贴资金拨付给区财政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各运营户应确保污水分散处理设施出水水质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要求。达到一级B标准的,处理每吨达标污水按照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80%给予补贴;达到一级A标准的,处理每吨达标污水按照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90%给予补贴;出水水质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地表水V类(含)以上标准要求的,每吨运行费用按照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100%给予补贴。
第十二条 运行补贴专项用于各区城镇生活污水分散处理设施运行和配套设施维护,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 城镇生活污水分散处理设施出水直接排入江河湖泊水体的,其出水水质除满足上述第十一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求,否则不予补贴。城镇生活污水分散处理设施汇水区域内市政污水收集管网建成完善后,该区域污水应全部接入市政收集管网,生活污水分散处理设施运行不再享受运行补贴。
第十四条 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依据职责加强对城镇生活污水分散处理设施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现场进行检查、监测;
(二)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核查出水水量计量设备、水质检测设备运行;
(四)要求运营户就有关问题做出说明。
城镇生活污水分散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十五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每年组织各区城镇生活污水分散处理设施运行情况考核,并将考核情况向各区政府通报。
对于考核不合格的分散处理设施限期整改。规定期限内整改不到位的,不得申报第二年运行补贴。
第十六条 城镇生活污水分散处理设施运营管理单位在运行过程中出现故意停运或闲置处理设施、出水水质超标、违规处理处置污泥等违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在城镇生活污水分散处理设施运行补贴申报中弄虚作假。涉嫌骗取补贴、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蔡甸、江夏、东西湖、黄陂、新洲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范围内城镇生活污水分散处理设施运行补贴办法可参照本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附件:补贴申请表(样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