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执法事项名称 | 执法事项类型 | 执法依据 | 执法层级 | 市级管辖范围 | 区级管辖范围 | 备注 |
1 | 水资源费征收 | 行政征收征用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第四十九条:用水应当计量,并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 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0号)第三条第三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管理权限,负责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八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缴纳水资源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年度取水计划取水。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的,对超计划或者超定额部分累进收取水资源费。 | 市级区级 | 市级审批取水户以及上级部门指定代为征收的取水户 | 区级审批取水户以及上级部门指定代为征收的取水户 | 该事项已费改税,因还涉及对2025年1月1日以前既往费用的补征,暂时保留相关执法事项,补征工作完成后再向市司法局申请取消该事项 |
2 | 河道砂石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 | 行政征收征用 | 【省级地方性法规】《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9号)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河道采砂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二条:取得河道砂石开采权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矿业权出让收益的征收和使用管理,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确定。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市级区级 | 省、市批准的采区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综合利用疏浚砂综合利用项目的疏浚砂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 | 区级批准的采区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 | |
3 | 污水处理费征收 | 行政征收征用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7号)第四十九条第四款、第五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排污者提供污水处理的有偿服务,收取污水处理费用,保证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收取的污水处理费用应当用于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不得挪作他用。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污水处理收费、管理以及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向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 【政府规章】《湖北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暂行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13号公布,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50号修改)第四条第二款:“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城市污水处理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城市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污水处理费申报、征收和使用的管理工作。 | 市级区级 | 对市级污水处理费征收范围内排水单位或者个人征收污水处理费,市级污水处理费征收范围依据《市财政局、市亚洲体育博彩平台关于完善亚洲体育博彩平台中心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武财建〔2018〕1047号)执行。 | 市级征收范围以外的区域,按照行政区划由辖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向辖区内排水单位或者个人征收污水处理费 |